在當代中國,行政處罰,他是處罰力度也比較嚴重的。但是相較于刑事處罰他們兩個的性質是有所差別的,因為畢竟刑事處罰,都是一些犯罪行為。而我國的行政處罰主要涉及到一些違法行為。很多人想知道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簡易程序是對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由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除了按照簡易程序處罰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對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發(fā)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
二、申辯和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同時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辦案人員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人員分開。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經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同時還規(guī)定,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對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處罰結果必須報告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本法規(guī)定的當場收繳罰款個別情形外,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完善行政機關監(jiān)督制度。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fā)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這是對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監(jiān)督、檢查的法定要求,對人民群眾的申訴或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復核,發(fā)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行政機關要及時主動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督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予以改正。
需要給大家介紹清楚的時候,我國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時候,主要涉及到兩種程序靠前種程序是一般程序第二種程序是簡易程序,當然簡易程序通常都是適用于情節(jié)比較輕微的,可能當場就可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