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實行計劃生育期間所享有的帶薪假期,如:結扎,放環(huán)手術后等。
計劃生育休假相關規(guī)定:
1、法定婚齡婚假為3天。
2、正常平產產假90天,剖腹產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申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3、流產:懷孕不滿7個月流產時,根據醫(yī)師意見,給予30天以內的假期。
4、男職工結扎輸精管,給假20天;女職工結扎輸卵管,給假30天;上避孕環(huán),給假7天;取避孕環(huán),給假3天;靠前次人工流產,給假15天,從第二次起,人工流產按病假處理;帶環(huán)懷孕人工流產,給假15天。
5、根據《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兩年以內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人工流產的女職工,根據科室情況,可獎勵計生假7天;男職工的妻子生育靠前胎,可享受15天陪產假。
第二胎生育政策(與我們有關的)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鑒定,靠前個子女有殘疾或者靠前胎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
2、無子女,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4、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5、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間隔和年齡條件:生育婦女必須在25周歲以上,生育間隔必須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間隔可以為2年,生育婦女超過28周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個子女,女方無子女的,女方必須達到25周歲以上。
違反規(guī)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zhí)業(yè)許可證明文件,繼續(xù)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fā)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xù);拒不校驗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zhí)業(yè)資格。
違反規(guī)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zhí)業(yè)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fā)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zhí)業(yè)資格。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規(guī)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jié)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的行政處分。
計劃生育主要是為了對人口進行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以內,如果讓人口一直增長的話,那么會引發(fā)很多的社會矛盾,因此在以前我國實施了計劃生育的政策并且計劃生育的時候會享有計劃生育假。一般就是在進行結扎手術的時候可以享有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