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經常在每份合同里面都會看到“不可抗力”這四個字,幾乎每份合同都會用到這個免責條款,但是究竟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呢,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又是如何定義的有哪幾種情況呢,今天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
一、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自生效)靠前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fā)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fā)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yè)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一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fā)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并不能阻止這一意外情況的發(fā)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個事件的發(fā)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于意外發(fā)生的某一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間性。對某一個具體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在合同簽訂之后、終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發(fā)生的。如果一項事件發(fā)生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遲延而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時,則不能構成這個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構成一項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幾種情形
為使不可抗力的范圍具體化,我國有關法律作出了專門規(guī)定,具體有如下幾種:
1、自然災害。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盡管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已不斷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但自然災害仍頻繁發(fā)生并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國法律將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責任。
2、***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當局頒發(fā)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訂立合同以后,由于***頒布禁運的法律,使某些運輸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發(fā)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騷亂等。這些行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行為,而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通過上文的表述我們了解到凡是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當初訂立合同時不會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情形的,均屬于不可抗力,也就是說是一般人力所無法預知無法阻止的異常情況,所以稱為“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