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書的內容有哪些
調解書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首部。在調解書的首部,主要寫明仲裁調解書的標題、案件的編號及年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正文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應寫明仲裁請求、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事實、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內容以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3)尾部。主要寫明調解書的份數,由仲裁員簽名,由合議庭主持調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此外,還應當記載調解書制作的年月日。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應注意的是,調解書與裁決書雖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時生效上卻不同。裁決書作出即生效;調解書則并非作出后馬上生效,而是要待當事人簽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雙方當事人簽收,也就是說,既不是一方簽收就對該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簽收就對雙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簽收就對雙方都無效,只有雙方都簽收,才對雙方都有效。
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后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