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進一步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的審理保險合同***案,將會根據相關法律文獻進行保險法司法解釋。下文將會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投保人、保險人等方面為您做詳細的介紹,您可以提前進行了解,這將會對您日后購買保險有所幫助。??靠前條 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xù)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后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靠前百一十六條、靠前百三十一條相關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條 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符合承保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第五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上述就是為您進行的保險司法解釋,我國的《保險法》可以對保險行業(yè)起到監(jiān)督管理作用,而且還可以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自身管理,爭取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保險服務。所以,國家在日后要不斷完善《保險法》的相關內容,使整個保險行業(yè)朝更加健康的方向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