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僅限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也就是指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事件發(fā)生后,保險人僅對保險標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經濟補償。保險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險人恢復其受災前的經濟原狀,因此被保險人得到的補償不能超過其實際損失,即不能通過賠付而使經濟狀況比損失前好。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來獲利,減少道德危險。這是因為如果被保險人能從損失中贏利,他們就會為取得保險賠償而故意制造損失,從而加大道德危險。
(一)補償必須是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補償
根據財產保險合同規(guī)定,保險人儀對被保險因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所致的損失予以賠償,而對由除外危險引起的損失以及保險責任開始生效之前發(fā)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補償必須限制在損失限度內
1.以實際損失為限。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后,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給予補償,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前的狀態(tài),如補償程度超過了實際損失,就會引起道德危險。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受損標的的補償是以該標的損失當時的市價為最高賠償限額的。
2.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賠償金額的最高限度,賠償金額絕對不能高于保險金額。例如某項財產保險業(yè)務,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保險有效期間內發(fā)生了全部損失,損失當時該標的市價為6萬元。盡管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損失是6萬元,但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5萬元賠償給被保險人。
3.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為限。根據財產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索賠時,對遭受損失的財產要具有保險利益,而且賠償金額以其對該項財產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