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的范圍
(一)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6、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家賠償的定義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我國的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因此國家賠償的范圍有哪些的解答就需要從兩方面入手。《國家賠償法》作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對于行政賠償主要是涉及對人們人身和自由方面的侵害,如果是工作人員個人的行為那么國家不承擔責任;刑事賠償主要是涉及錯判,錯捕和錯拘導致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