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期間財產分割如何進行?
事實婚姻期間財產將會按照事實婚姻,也就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方式來進行分割。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guī)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在當代時候現在很多的夫妻,他們并沒有合法的登記結婚,而是通過事實婚姻同居的這種方式來進行,在以前我們國家是承認事實婚姻的,所以也是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來進行處理,而所形成的一些財產也按照夫妻共同共有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