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概念是什么含義?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物權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債權人有依法留置、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留置權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前,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留置權的設立不依賴于留置權合同的訂立,而是來源于法律。
二、留置權的的效力是什么?
(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guī)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過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過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與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我們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債權人與債務人針對擔保物權進行約定的情況,這往往需要簽訂一份專屬的協議,最好是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進行簽署,協議中對于債務人履行擔保物權的期限需要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如若不能按時履行,債權人有權操作,債務人屆時將不可以進行任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