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加班工資計算公式怎么計算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
1.用人單位在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shù)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xié)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20.92×200%。
二、勞動合同關于加班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加班工資屬于“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guī)定的。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舉證加班工資最有力的證據(jù)是什么
對于主張加班費的勞動爭議,勞動者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勞動者在平時加班過程中,就應當搜集與保留相應的證據(jù)。否則,在維權時會出現(xiàn)因舉證不力而維權受阻的不利局面。
勞動者舉證,證明加班時間和加班事實方面的證據(jù),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jiān)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勞動者在工作與勞動過程中就應當有意識的搜集與保留這些證據(jù)。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勞動法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為:用人單位在節(jié)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