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意外險和交強險重復賠償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意外險和交強險重復賠償是不可以的,交強險具有公益性,重復投保不應獲得兩份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要求承保公司在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上經營,保險合同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即無論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凸顯交強險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正是由于交強險法定性和公益性,在法律適用中不能將其等同于一般的商業(yè)保險。如承擔兩份保險責任,可能會給社會以錯誤的導向,引發(fā)道德風險,即以各種方式規(guī)避一輛機動車只能購買一份交強險的規(guī)定,從而破壞交強險和其他險種之間的互補關系,擾亂原有的保險制度設計,動搖交強險法定性和公益性的根基。
二、其他的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
一輛機動車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出險后如何賠付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認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保險公司應全額退保費。依據(jù)是中國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的《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guī)程要點》,該規(guī)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復投保交強險,即使多投也只能獲得一份保險保障。并規(guī)定投保人因重復投保解除交強險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險期間的起期在后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后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全額退還起期在后面的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出險時由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負責賠償。
我們認為,兩個保險公司都得賠付,理由是兩個合同都有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兩個保險公司都應在賠償限額內賠付受害人,保險公司如果旅行了告知義務,相當于把不能重復投保,即使多投只能獲得一份保險的條款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樣一來才具有合同的效力。否則因為《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guī)程要點》是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的內部規(guī)定對外是無效的,它只能約束保險公司。法官判案連參考的價值都沒有,因為該規(guī)程不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連規(guī)章都不是。法院判決一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試想如果保險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投保人還會投保嗎?除非投保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當代社會很多的司機都是非常的清楚了解,在道路上行駛的時候必須要保證謹慎小心,同時我們國家也規(guī)定了交強險是必須要強制性的來進行投保的,當然它也具有一個公益的性質,如果在這個基礎之上的話,再次自己進行一些保險的***,如果要進行賠償?shù)臅r候是不能夠獲得雙份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