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出現(xiàn)工傷事故責任劃分
在工傷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劃分責任的。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因為職工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職工的工傷賠償。
已經(jīng)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責任主體是企業(yè);
賠償主體則是企業(yè)跟工傷保險機構。
首先需要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根據(jù)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而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fā)生;
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二、工地勞務分包出了工傷誰的責任
工人受傷,以用工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或者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fā)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jīng)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三、上班時間出現(xiàn)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上班時間出現(xiàn)交通事故的,如果勞動者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并且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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