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著作權人的規(guī)定是什么?
專利著作權人的規(guī)定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人、作者分別屬于專利權和著作權人。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是:除《著作權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如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特定種類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單位享有),著作權屬于作者。由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法人作品的作者,因此,法人作品著作權屬于創(chuàng)作該作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
第11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個人轉讓著作權和專利權是合法的,但是僅僅是轉讓財產方面的權益,并不能夠轉讓人身權益,轉讓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履行著作權轉讓合同要注意什么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在許可使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就是說,如果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被許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許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約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根據(jù)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權時,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使用作品時,必須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應聽從作者的意愿。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關于專利權人和著作權人的法律規(guī)定是非常的明確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就是作者。但是也有一些法人,或者說是組織是屬于著作權人,這是需要根據(jù)這種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作品的話,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