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物權。
二、質押權的范圍
1、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2、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3、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yōu)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xiàn)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xiàn)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xiàn)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質押權的類型
1、收費權質押指借款人以其擁有的某項收費權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以轉讓該收費權所得價款或直接獲取收費款項實現(xiàn)債權。
2、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擁有的專利權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專利權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
3、經營權質押是指質押人以經營權作為質物而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種擔保,當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未按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質權人)有權以該經營權所變現(xiàn)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