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靠前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故意隱匿、故意銷毀有法定保存義務的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靠前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靠前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23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處理處罰依據(jù):
《會計法》第44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甚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p>
《刑法》第162條第2款:“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p>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7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p>
只要會計體質(zhì)健全,都是需要做賬的,并且每個月都要報稅,即便是零申報。會計賬簿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最少要保管十年,并且即便達到銷毀的條件,也要都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和備案,否則是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