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區(qū)別是什么?
兩者的不同點是:
1、構成要件不同。狹義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2、狹義無權代理立足于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法律后果不同。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靠前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 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并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就不屬于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靠前,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并沒有代理權。
第二,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沒有取得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活動,被稱為無權代理。行為人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范圍而行使的代理活動,也被認定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活動是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