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調查
(一)傳喚
1、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jù)告知被傳喚人。
5、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靠前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詢問
1、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2、被詢問人要求就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3、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
(三)檢查
1、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檢查。檢查時,人民**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2、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4、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機關**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的證據(jù)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應查點清楚,當面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3、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
(五)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和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三、決定
(一)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有證據(jù)能夠證明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七)公安機關**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記入**治安案件期限。
四、執(zhí)行
(一)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zhí)行。
(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三)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并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zhí)行。
(四)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shù)赜谐W艨诤凸潭ㄒ罁?jù);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