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法解釋30條的內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合同變更是否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1,根據《擔保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時,欲使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則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包括以下方式:一是在訂立保證合同時約定,如“主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等,實際上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放棄了因保證合同內容變更而對加大部分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權;二是在主合同內容變更時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既然同意,就不能反言;三是主合同內容變更后,得到了保證人的事后追認,保證人自愿承擔主合同內容變更后的保證責任,則無不可。
2,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靠前款的規(guī)定,主合同內容的變更,雖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減輕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按照原來的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仍按照原來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承擔保證責任。學者認為,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無疑會相應延長保證期間。為了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法律有必要對這種變更如何影響保證責任作出規(guī)制,使未經保證人同意的變更對保證人不產生影響。如果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縮短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則會使保證人的責任 期間提前開始,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將會喪失,對保證人來說亦不公平。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義務只能由自己設定,保證人的責任 期間應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因此,主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對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對保證人的責任不產生影響。
4.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按照原來的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靠前款的規(guī)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已經實際有效發(fā)生,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根據《擔保法》第24條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中若明確約定“主合同內容變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則主合同內容變更的,保證人可依法免除保證責任。
在保證期間,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話,那么應當事先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合同內容的,無論主合同變更的結果是加重了債務人的責任還是減輕了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