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二、質押權的設立
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質押權的設立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系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xiàn)。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
3、質物交付質押權人占有。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押權人占有時生效。此為質押權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質押合同屬實踐合同,在合同簽訂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動產質押權的標的物即質物交付時才成立、生效。
三、不同的質押權的生效及范圍
(一)動產質押權的生效及范圍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于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xiàn),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guī)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占有之前,并不發(fā)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占有時,質押權才發(fā)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占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fā)生效力。
(二)權利質押權的生效及范圍
從多數(shù)國家法律規(guī)定看,權利質押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立時除需要當事人之間合意外,還需要質物的交付或登記為生效的條件。質物的移轉占有包括三種方式:現(xiàn)實占有、簡易交付與返還請求權讓與。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出質登記。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押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押權自有關部門**出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質押擔保的設定對債權人是一種可靠的保障,關于質押權生效條件及范圍,要區(qū)分質押權的類型,動產質押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并且要將質物交付質押權人占有,權利質押權的設定能引起物權的變動,而權利質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伊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