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坐高鐵霸座是什么行為?
高鐵霸座是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高鐵霸座行為,根據(jù)國家治安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處罰標準要求,可以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乘坐高鐵遇到霸座處置方法是什么?
當事人乘坐高鐵遇到霸座行為,避免與其發(fā)生直接沖突,可以收集證據(jù)向乘警報案尋求幫助,對方拒不糾正錯誤行為的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罪,應當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和法律責任。
當事人具有“霸座”行為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歸還座位、補交票款或者拒絕承運,情形嚴重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因為車票(卡)是旅客行使權利的憑據(jù),也是旅客與承運人達成運輸協(xié)議的根據(jù)。旅客一旦購票成功,雙方都應當遵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guī)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yōu)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綜上所述,旅客乘坐高鐵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當事人遇到高鐵霸座行為的,可以選擇向乘警報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對于造成的一切不良影響和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對方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做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