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是指以償還擔保債務和貸款融資為目的開立的信用證,備用信用證不是為了償還商品交易的價款而開立的。如果信用證的開證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則借款方可以憑借備用信用證向開證機構索取相應的賠付。備用信用證運作靈活用途廣泛,在企業(yè)經濟活動中應用較為普遍。
1、獨立性:受益方從申請方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和開證機構從申請方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是相互獨立的;
2、強制性:備用證一旦開立后便具有約束力,它對開證機構所要履行的義務是強制性的;
3、不可撤銷性:備用證開立后不得撤銷,除非當時雙方都同意撤銷;
4、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由單據(jù)的提示決定。
備用信用證對于受益人而言是開證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時的一種補償,對于開證人而言相當于借款交易的擔保合同。